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9688号
原告:王磊,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科贸北路兴旺家园6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号。
负责人:杨波,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王磊与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18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