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3民初343号
原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库县生态环境局,住所泽库县泽曲镇小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库县生态环境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00元,由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