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8243号 原告: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二段166号13栋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 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63204.97元、保证金432100元、资金占用利息101548.49元(其中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5694.79元;以1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8458.40元;以432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64069.18元;以432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3326.12元),并主张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支付款项11万元、432100元的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被告将银川市滨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横城区一期)建设项目外墙保温涂料专业分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双方签订《银川滨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横城区一期)建设项目外墙保温涂料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保证金和施工义务。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亦未退还工程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故请求本院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银川滨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横城区一期)建设项目外墙保温涂料专业分包合同》显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滨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横城区一期)项目经理部”作为发包人,将银川滨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横城区一期)8#、9#、10#、13#、14#所有保温工程的材料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及其附属相关工程和外墙砖的铺贴及其附属相关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银川市滨河新区横城小镇,案涉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 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