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173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米红兵,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慧,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号奥城花园5-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1017116L。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智勇,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慧,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明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XY68。
法定代表人:王武。
原告***与被告米红兵、***、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17元,减半收取计6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薛 琼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