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250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亭,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米红兵,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明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XY68。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奥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10171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米红兵、***、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何艳妮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