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石坝乡堰塘村二社57号。

法定代表人:姬鹏,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524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工程款46575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51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叙永超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洪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班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