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钟顺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1民初472号
原告: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7143839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四川钟顺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93690306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钟顺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四川康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程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