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91690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TXTR36,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开发区大坪后坡。
法定代表人:刘汉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洪仲调字第03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收入,以本案执行标的额298326.00元为限冻结(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为了顺利实现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汉豪电气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170028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再琴
审判员  杨 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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