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财保19号
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法定代表人:赵素兰,总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91690K。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俊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丹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