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2民初558号
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D。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积水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该司销售科长。
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9160K。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9元,由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