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保150号
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仙水岩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仙花。
被申请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
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6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367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域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