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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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民初967号
原告:***,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91690K。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运费等相关费用,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6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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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刘岳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 萍
书 记 员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