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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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02民初2025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107596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609169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5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单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了江西桦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扩建工程,其项目负责人***联系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430立方米,双方结算货款共计171,57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了江西桦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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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其项目负责人***联系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430立方米,双方结算货款共计171,57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确认单(一)》一份、江西省万隆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记录明细表》、江西桦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变更授权代理人》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自行承担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货款理应支付,逾期利息应按照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1,5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5.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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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