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执保101号
申请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三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60946566B。
法定代表人:徐文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奎,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新五路966号数字大厦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18128。
法定代表人:张连,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胡杰,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王龙渊,男,1971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胡杰、王龙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胡杰、王龙渊所有的价值1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申2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61549202052016000013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胡杰、王龙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