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终2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王飞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数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18128。
法定代表人:张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4元,减半收取5747元,由上诉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麒
审判员 胡文君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