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紫金城商业区。
负责人:熊俊,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数字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128。
被执行人:解武生,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连,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欧华,南,汉族,1969年7月2日,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江怡,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仇亚春,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付红姣,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民终字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解武生、张连、欧华、江怡、仇亚春、付红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9日续封了仇亚春、欧华名下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高共字第××号],并限定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解武生、张连、欧华、江怡、仇亚春、付红姣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解武生、张连、欧华、江怡、仇亚春、付红姣至今未履行义务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诉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解武生、张连、欧华、江怡、仇亚春、付红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4日移交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仇亚春、欧华名下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高共字第××号]。一拍流拍后,依法进行二拍,经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9日第二次网络拍卖,竞买人黄晶(身份证号:)以最高价¥1,679,615.40元竞得上述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高共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裁定被执行人仇亚春、欧华名下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高共字第××号)归买受人黄晶(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黄晶(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仇亚春、欧华名下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高共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