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1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紫金城商业区B栋一单元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482。
负责人:熊俊,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斌、徐峰,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中航国际广场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63806438T。
法定代表人:解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数字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18128。
法定代表人:张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解武生,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连,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欧华,男,汉族,1969年7月2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江怡,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仇亚春,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付红姣,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道一股份有限公司、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解武生、张连、欧华、江怡、仇亚春、付红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于2020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