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才生,局长。
被执行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数字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连,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吉县)人社监薪支字[2019]15号工资报酬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继文
审判员  曾玉华
审判员  肖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