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60946566B。
法定代表人:徐文旭,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数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18128。
法定代表人:张连。
原审被告:胡杰,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住四川省仁寿县/div>
原审被告:王龙渊,男,1971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住四川省仁寿县/div>
上诉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杰、王龙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为诉讼方所在地法院,根据该约定文义,可,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讼就是诉讼方,即使不能确定依照一审认定,视,视为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照民诉解释也属于有效约定。本。本案即应确定为由上诉人住所地平坝法院管辖审被上诉人虽然在公告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已经超过法院规定答辩期,依法不应当受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浩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诉讼方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一方,即使将“诉讼方”理解为双方,该案的管辖也是具体明确的,即,即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可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作。作为本案原告的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可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起诉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贵州安顺华邦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计顺红
审判员 何劲松
审判员 王明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伟才
书记员王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