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敖耀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986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敖耀林,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3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0962062K。
法定代表人:敖耀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敖耀林、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敖耀林、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敖耀林、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