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敖耀林、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271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3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0962062K。
原告***与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历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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