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8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江西新余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3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0962062K。
法定代表人:敖耀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