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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952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3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9096206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力阳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