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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856号
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吴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0#商业办公楼505、506、510、511、512、541室(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0403G。
法定代表人:肖保发,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12276003901430930927)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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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根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