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新合镇址坊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309272581X。
法定代表人:雷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0#商业办公楼505、506、510、511、512、541室(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0403G。
法定代表人:肖保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九江万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赣0404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04执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