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旧货大市场10#商业办公楼505、506、511、512、541室(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0403G。
法定代表人:肖保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88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