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358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