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358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