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41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发,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以上共计5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经毅
书 记 员 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