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41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发,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以上共计5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经毅

书 记 员  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