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417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肖保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肖保发,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赣0111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银行南昌玉带河支行账户(账号:79×××88),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银行南昌玉带河支行账户(账号:79×××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经毅
书 记 员 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