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泉溪镇上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武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浙江博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义县泉溪镇上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博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泉溪镇上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廖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