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2464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