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花东向本院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为申请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花东所有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