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10541号
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1号园2楼C236号。
法定代表人:*银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德原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9元,由原告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