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03民催46号
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8657869、票面金额壹拾贰万捌仟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