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方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02民初377号
原告鹤壁市方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壁市方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俊峰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