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金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环保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民申689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川金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源通环保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宁夏分公司)、黄某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终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系源通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且属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六条即系格式条款,该条规定的内容具有免除源通公司宁夏分公司责任、加重金泰公司风险、排除金泰公司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无效并无不当,故源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源通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仅向金泰公司交付了汽车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审中其虽提交证据主张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金泰公司交付该报告书且金泰公司对该报告书不予认可,故源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凤英 审判员 孙泽诚 审判员 张崇辉
书记员 马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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