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西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蒲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131号(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院内东办公楼一、二两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委托代理人:刘浩,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148号附6号。
负责人:王**。
上诉人****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高新峰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