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03执1859号
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326957.25元。其中322257.25元(包含环评服务费、两审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已发放给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4700元缴纳执行费。至此,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