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财保78号
申请人: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汉经济开发区珠海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3776N。
法定代表人:邹政,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营胜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600MA0QDNH6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369476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36947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