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1民初90号
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经济开发区珠海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3776N。
法定代表人:邹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MAOQDNH6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盛欣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原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