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6364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钰,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滟,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1号楼217-1。
法定代表人:郑自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汐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