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70号
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196号南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鸿桥路879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镇镇长。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208号。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