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301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河西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富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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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