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037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1037号
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31号科技创业园A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龚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苏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为217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371元,由原告苏州吉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