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7139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段家坝商办楼801、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干,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娟,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会计。
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中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水处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73.3379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市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确认原告对市政公司所承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两被告签订了一份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自控仪表及安防等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水处理公司为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双包,合同价款6488.2283万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分别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和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审计结束再付至审定价的97%,余3%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后退还等。同年4月24日,水处理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书,约定将案涉工程中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529.1379万元,质量标准同总包合同,付款方式签约后一周内预付10%,竣工验收后支付40%,竣工资料递交合格后支付20%,审计结束后支付27%,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后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4日开工,2019年4月2日竣工,两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验收结论为整体工程合格。同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水处理公司对账确认了总价款为合同价和已付55.8万元的事实,并明确原告验收前已交竣工资料,70%的付款节点为2019年5月17日,对账后应付工程款为473.3379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审理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邵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