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市区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65400元及相应利息(以26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偿上述款项。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华乐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81执10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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