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2045号
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纵二路18号(仪征市区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阜宁县羊寨镇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闻忠。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依法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你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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