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2487-2号
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纵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融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66号南邮大厦2613号。
法定代表人:董立。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萨斯新型肥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柳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