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

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04民初4335号
原告: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7号7楼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素社街江湾路12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36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中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原告、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7号海洋大厦6楼B房屋,租赁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16541元,被告每月向原告缴纳管理费7089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缴纳押金为30000元。后因被告经营困难,向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申请,双方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终止协议》。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其欠付原告费用47045元(该金额已扣除原告押金30000元),并向原告申请分期付款,承诺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支付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仅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11月2日支付原告10000元、1000元,尚欠36045元未付清,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并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承诺书》,明确解除合同后,尚欠付47045元未缴纳,并承诺每月支付1万元。现被告按前述约定未支付款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36045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中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70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51元,由被告广州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