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解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侯永平